泸州市残联责任清单

日期:2019-12-16 浏览: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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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7.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和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8.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和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9.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职责边界

无。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3.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责任主体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的财政拨款单位、辖区内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央、省、外地驻泸的单位等,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

2.审查责任:审核各单位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资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单位,制发市本级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单位,书面通知该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核定该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书面通知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免缴残保金确认通知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免缴残保金确认的决定。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0)319393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3.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责任主体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通知收审单位,告知联系单位检查时间,制作检查通知书和送达时间,制作现场调查基本情况表和取证资料清单。

2处置责任:对检查结果问体较大的限期整改,需要立案处理的走法律程序,对检查无异议的检查结束。

3.移送责任或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事后管理责任:对问题较大的单位限期整改后,无异议的检查结束。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0)319393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